根據管理局《關于下發(fā)<首都機場航班運行質量評估考核細則(試行)>的通知》(華北局發(fā)明電〔2017〕1266 號) 、《關于進一步做好首都機場航班運行質量評估和考核工作的通知》(華北局發(fā)明電〔2017〕1863號)、《關于進一步明確首都機場航班運行質量評估考核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華北局發(fā)明電〔2017〕2283號)及《關于修訂<首都機場航班運行質量評估考核細則(試行)>部分內容的通知》(華北局發(fā)明電〔2018〕410 號)要求,現(xiàn)針對2018年12月首都機場航班運行質量評估考核結果,做出如下決定:
12月份外國和地區(qū)航空公司中放行正常率排名最后一位的分別為泰國國際航空公司(月放行架次60(含)以上)和烏茲別克斯坦航空公司(月放行架次8(含)-59(含)),給予烏茲別克斯坦航空公司通報批評。針對烏茲別克斯坦航空公司在2018 年年內累計五次受到通報批評的情況,管理局已于2019 年1 月17 日對其進行了行政約談。責令烏茲別克斯坦航空公司結合行政約談中明確的相關要求于2019年1月30日前制定并上報為期三個月的整改計劃進度表,明確整改目標、任務和完成時限,并自下一個月起每月10日前,向管理局上報整改計劃的完成情況和取得效果的報告。雖然泰國國際航空公司12月在同類型航空公司中放行正常率排名最后一位,但鑒于該公司航班放行正常率達到70.97%,管理局決定暫不予以通報批評, 請?zhí)﹪鴩H航空公司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進一步提升航班正常性水平。

